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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听取公司董事会就有关情况进行的介绍说明,以及向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有效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及成本,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截止到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0

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431,0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217.78%,实际担保余额为 90,539.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75%;逾期担保额度为0万元。本次拟新增担保总额:438,000.00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1.32%。除了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

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该等事项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开展2018年度外汇远期业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建立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开展2018年度外汇远期业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升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研发、生产、建设需求的前提下,用自有闲置资金适当进行投资,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事宜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聘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有关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名、聘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张蓐意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黄荣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迟国敬            秦正余            刘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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