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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  

摘要: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 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强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定本《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

    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强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定本《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条  制定规划的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并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公司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

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准,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第四条   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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