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泰药剂:权益变动报告书(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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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838950 证券简称:澳泰药剂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山东澳泰药剂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证券代码:838950 证券简称:澳泰药剂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山东澳泰药剂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挂牌公司名称:山东澳泰药剂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澳泰药剂
股票代码:838950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大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鼓浪屿北苑2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通过股转系统的协议转让方式增持
权益变动日期:2018年2月12日
签署日期:2018年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标准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
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澳泰药剂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澳泰药剂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根据本报告书中所载明的内容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0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大伟
交易对方 指 郭莲俊
澳泰药剂、挂牌公司、公司 指 山东澳泰药剂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全国中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 305,551 股,持股比例由 87.63%增加至
92.93%的行为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山东澳泰药剂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元 指 人民币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李大伟,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982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2003年8月至2007年12月任博山区鑫桥耐
火厂任技术员;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从事自由职业;2008年4月至2009
年12月,任澳泰有限副总经理;2009年12月至2016年2月,任澳泰有限执行
董事兼经理;2011年4月至2014年12月,兼任山东博山经济开发区小乔社区
居民委员会主任;2016年2月至今,任澳泰药剂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5,057,715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87.63%。
三、是否需相关部门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不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05,551股,增持后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87.63%增加至92.93%。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增持,不存在行政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的情形。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5,057,715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87.6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5,363,2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2.93%。
股东 权益变动前 受让股份 权益变动后
名称 数量 权益变动日期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李大伟 5,057,715 87.63% 305,551 2018年2月12日 5,363,266 92.9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交易对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方式受让。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乙方,即受让方李大伟)与交易对方(甲方,即转让方郭莲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甲、乙双方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山东澳泰药剂股份有限公司5.2941%的股权(共计30.5551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从甲方受让标的股权。
甲、乙双方为规范本次股权转让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股权
1、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持有的山东澳泰药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澳泰药剂”)5.2941%(共计30.5551万股)的股权。
2、标的股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限制,可以合法转让给乙方。
3、澳泰药剂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澳泰药剂的注册资本为577.1515万元人民币。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为14.73元/股,全部转让及支付流程均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的转让系统内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完成。
三、费用及费用的负担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费,双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363,266 股,其中
1,340,816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23%。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转让方郭莲俊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增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交易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交易方式 交易期间 交易方向 交易均价(元/股)交易股数(股)
李大伟 集合竞价交易 2018/2/8 买入 14.73 57,715
此次交易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增持,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转让行为,不存在行政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的情形。此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6.63%。此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5,057,7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7.6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大伟
2018年2月12日
附表:
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公众公司名称 山东澳泰药剂股份有 公众公司所在地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
限公司 城镇尚庄村
股票简称 澳泰药剂 股票代码 8389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李大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鼓
称 所 浪屿北苑2号楼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无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为公众公司第一 否 否为公众公司实际 否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股转系统的竞价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通过股转系统的协议转让 继承
多选) 通过股转系统的做市交易 赠与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
取得公众公司发行的新股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5,057,715股,持股比例:87.63%
份数量及占公众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变动数量:305,551股,变动比例:5.29%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后持股数量:5,363,266股,变动后持股比例:92.93%
及变动比例
涉及公众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加时是否存在侵害 是否不适用
挂牌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加时是否存在未清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 是否不适用
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为本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山东澳泰药剂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大伟 (签字)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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