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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27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27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的通知,鉴于增持计划届满日在春节假期期间,特委托公司披露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的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增持人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2017年2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2017-026号)。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中国电子基于对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和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于2017年2月22日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并计划不排除自此次增持之日起未来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累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增持计划期间,中国电子于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2月24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2,591,9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1.107%。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中国电子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71,778,009股,通过

湖南计算机厂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127,748股,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1,177,905,7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09%;增持后,中国电子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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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27号公告

有公司股份 1,204,369,909 股,通过湖南计算机厂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127,748股,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10,497,657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41.116%。

    五、其他情况说明

    1、中国电子的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中国电子的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中国电子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1)中国电子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2)中国电子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关于中国电子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中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4)中国电子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

    4、中国电子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国电子将一如既往的依法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工作,帮助公司进一步做强、做大,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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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27号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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