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015:陕西黑猫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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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年2月修订)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8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年2月修订)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8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收入总额5%
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5%以
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
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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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机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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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职能部门及
控股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管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
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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