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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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珠海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拟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在
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具体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公司滚动使用人民币不超过1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型产品,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不超过1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
银行保本型产品,期限自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在上
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具体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独立董事:李高、杨德明、周兵
2018年 2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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