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得: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来源:海利得
摘要: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利得 股票代码:002206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宇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 通信地址:浙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利得
股票代码:002206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宇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
通信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经编园区新民路18号
一致行动人:高利民、宋祖英、高川英、高王伟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
通信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经编园区新民路18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8年2月8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权益变动需待《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方能生效。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
在外的股份的情况......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持股)的目的......7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7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9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9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9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11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14
一、备查文件......14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9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高宇
一致行动人 指 高利民、宋祖英、高川英、高王伟
海利得、上市公司、公 指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高利民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1,455,625
股股份转让给高宇,宋祖英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 公司14,681,250股股份转让高宇,高川英以协议转让方
议转让 指 式将其持有的公司35,863,125股股份转让高宇,高利民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59,606,875股股份
转让给高王伟,张悦翔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
公司1,553,125股股份转让给高王伟的行为
高利民、宋祖英、高川英与高宇于2018年2月8日共同签
《股份转让协议》 指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以及高利民、张悦翔与高宇于
2018年2月8日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准则第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高宇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4811994******23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
通讯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经编园区新民路1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否
区的居留权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高利民
姓名 高利民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4191955******1X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
通讯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经编园区新民路1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否
区的居留权
2、宋祖英
姓名 宋祖英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4191964******48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
通讯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经编园区新民路1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区的居留权
3、高川英
姓名 高川英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4191934******28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
通讯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经编园区新民路1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否
区的居留权
4、高王伟
姓名 高王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4191981******13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
通讯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经编园区新民路1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否
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持股)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转让方为高利民、宋祖英、高川英和张悦翔四人,受让方为高王伟和高宇。其中,转让方高利民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祖英系高利民的配偶,高川英系实际控制人的母亲,在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协议转让活动中,宋祖英和高川英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利民的一致行动人;张悦翔系公司原始股股东,与前述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受让方高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利民的女儿,在本次协议转让之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将为海利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利民的一致行动人;受让方高王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利民的儿子,同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在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协议转让活动中为高利民的一致行动人。
高利民、宋祖英和高川英的转让行为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结构调整;张悦翔的转让行为是由于其存在短期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流通股股票以变现。
本次协议转让之前,高利民及其一致行动人宋祖英、高川英、高王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396,957,61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2.46%。本次协议转让完成之后,高利民及其一致行动人宋祖英、高川英、高王伟和高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398,510,73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2.58%。高利民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没有发生变化。此外,实际控制人高利民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且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因此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免于向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计划在未来十二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已拥有公司权益。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发生增加或继续减少公司权益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1,223,028,645股。在本次协议转让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宇未持有公司股份,一致行动人高利民持有公司股数为284,250,000股,持股比例为23.24%,宋祖英持有公司股数为24,468,750股,持股比例为2.00%,高川英持有公司股数为35,863,125股,持股比例为2.93%,高王伟持有公司股数为52,375,737股,持股比例为4.2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96,957,6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46%。
本次协议转让之后,高宇持有公司股数为62,000,000股,持股比例为5.07%;高利民持有公司股数为213,187,500股,持股比例为17.43%;宋祖英持有公司股数为9,787,500股,持股比例为0.80%;高川英持有公司股数为0股,持股比例为0%;高王伟持有公司股数为113,535,737股,持股比例为9.2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398,510,7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58%。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高利民、宋祖英和高川英与高宇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2月8日,高利民、宋祖英、高川英与高宇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股份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卖方:高利民、宋祖英、高川英
股份协议转让的受让方、买方:高宇
2、标的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根据四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高利民向高宇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1,455,625股股份即占公司总股本的0.94%;宋祖英向高宇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4,681,250股股份即占公司总股本的1.20%;高川英向高宇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35,863,125股股份即占公司总股本的2.93%。高宇合计受让的公司股份总数为
62,000,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07%。本次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3、股份转让款及支付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海利得(股票代码002206)收盘价格的90%作为定价基准,经各方协商确定为4.23元人民币/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262,260,000.00元,其中高利民股份转让款为48,457,293.75元、宋祖英股份转让款为62,101,687.50元、高川英股份转让款为151,701,018.75元。
高宇将在完成前述股份过户手续后的4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高利民、宋祖英和高川英三人。
4、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签署之后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后成立并生效。
(二)高利民和张悦翔与高王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2月8日,高利民、张悦翔与高王伟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股份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卖方:高利民、张悦翔
股份协议转让的受让方、买方:高王伟
2、标的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根据三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高利民向高王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59,606,875股股份即占公司总股本的4.87%;张悦翔向高王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553,125股股份即占公司总股本的0.13%。高王伟合计受让的公司股份总数为61,160,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00%。本次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3、股份转让款及支付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海利得(股票代码002206)收盘价格的90%作为定价基准,经各方协商确定为4.23元人民币/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258,706,800.00元,其中高利民股份转让款为252,137,081.25元、张悦翔股份转让款为6,569,718.75元。
高王伟将在完成前述股份过户手续后的4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高利民和张悦翔两人。
4、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签署之后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后成立并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被限制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对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就出让方在公司拥有权益的其它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发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且不存在应当依法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高利民、宋祖英、高川英与高宇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高利民、张悦翔与高王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海利得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7989889
联系人:吕佩芬、魏静聪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宇
签署日期:2018年2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利民
签署日期:2018年2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宋祖英
签署日期:2018年2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川英
签署日期:2018年2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王伟
签署日期:2018年2月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
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海利得 股票代码 0022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高宇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
地址 经编园区新民路18号
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减少 有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有无一致行动人
的股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无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东 否 人 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其他:大宗交易
赠与
本次权益变动前,高利民持有公司股份284,250,000股,占比23.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高川英持有公司股份35,863,125股,占比2.93%
一致行动人在披露前 宋祖英持有公司股份24,468,750股,占比2.00%;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高王伟持有公司股份52,375,737股,占比4.28%;
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高宇持有公司股份为0股,占比0.00%;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396,957,612,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46%
本次权益变动后,高利民持有公司股份213,187,500股,占比17.43%;
高川英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比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宋祖英持有公司股份9,787,500股,占比0.80%;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高王伟持有公司股份113,535,737股,占比9.28%;
比例
高宇持有公司股份62,000,000股,占比5.07%;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398,510,7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5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
续减持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否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
问题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宇
日期:2018年 2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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