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国际化学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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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英联国际化学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英联国际化学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并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由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英联国际化学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关于英联国际化学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英联国际化学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并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由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英联国际化学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请主办券商上传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文件的WORD可编
辑版本。
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化肥生产业务,属于重污染企业。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排放的污染物为噪声和粉尘,因北京市通州区尚未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1)请公司提供公司或生产分公司所在地县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因政策或政府原因无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并将其内容在说明书中披露。(2)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相关公司污染物处理措施。(3)请公司补充提供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就及时跟进办理排污许可证出具的承诺,并将其内容在说明书中披露。(4)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申请挂牌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存有法律障碍、报告期内公司日常环保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关于该事项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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