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广弘控股
摘要: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18--11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18--11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2月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4日―2018年2月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4日15:00至2018年2月5日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37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8年1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1,556,03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65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
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1,556,03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65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86,10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518 %。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董事、第八届监事会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公司邀请的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选举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选举蔡飚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1,556,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6,10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蔡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高宏波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1,556,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6,10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高宏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陈子召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1,556,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6,10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陈子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黄万兴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1,556,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6,10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黄万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翁世淳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1,556,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6,10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翁世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陈楚盛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1,556,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6,10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陈楚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选举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选举朱列玉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1,501,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31,10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3.79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朱列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罗其安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1,501,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31,10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3.79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罗其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李胜兰女士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1,666,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6,10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2.413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李胜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选举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本议案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选举林文生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1,556,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6,10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林文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潘瑞君女士为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1,556,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6,10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潘瑞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3)选举王振秀女士为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1,556,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6,10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王振秀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4)选举沈蔚涵女士为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1,556,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6,10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沈蔚涵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5)选举曾锦炎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1,556,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6,10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曾锦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家伟、张锡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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