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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摘要: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汇得树脂(汇得集团)历史沿革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说明其是否具有国资或集体背景。
2、2015年12月,汇得集团将其所持公司22.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800 万元)转让给湛然合伙与涌腾合伙。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引入湛然合伙、涌腾合伙的原因;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上述新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湛然合伙、涌腾合伙的合伙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2)湛然合伙、涌腾合伙的合伙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3)发行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与常州韵祺的关联采购在营业成本中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过程和依据;(2)发行人与常州韵祺的关联采购占常州韵祺收入的比重;(3)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上述关联采购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上述关联采购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4)公司与常州韵祺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与常州万桦、汇益国贸发生关联采购、销售的原因;(2)目前常州万桦、汇益国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常州万桦、汇益国贸原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原因,上述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合理性、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行为,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4)关联销售、采购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过程和依据;(4)上述关联采购占关联方收入的比重;(5)上述关联销售、采购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销售、采购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6)公司与常州万桦、汇益国贸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并说明发行人是否继续与常州万桦、汇益国贸进行交易。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与武进区湟里五蝶机械配件厂、武进区湟里钱爵五金厂、武进区湟里钱芬琴五金厂之间的关联采购在营业成本中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过程和依据;(2)上述关联采购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6、公司子公司鸿得聚氨酯和汇得国贸向公司控股股东汇得集团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和仓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上述租赁价格是否公允;(2)发生关联租赁的原因;(3)上述租赁房屋在发行人生产经营房屋中的比重,其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是否为生产经营的主要用地;(4)上述租赁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造成不利影响。
7、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9、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10、请进一步说明未将许冬、蒋丽文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投资的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致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澄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涟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鸿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湛然合伙实际从事的业务,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其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交易。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钱宏法、邹佳娜、林晓、上海广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发生交易。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内控制度、发行人拥有各项专利、商标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因欠缴专利年费而被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商标权、专利权法律纠纷,专利、商标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请删除发行人尚未取得的专利。
14、发行人租赁部分房屋及建筑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3)发行人所承租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1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对外投资、兼职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2)张勇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
17、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落实具体情况。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所涉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20、2011年11月,汇得有限收购汇得树脂持有的与聚氨酯树脂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2011年11月,汇得有限收购汇得国贸100%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上述收购时汇得树脂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2)汇得树脂当时是否具有国资或集体背景。
21、2015年11月,汇得有限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决定收购普菲特化工70%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普菲特化工报告期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2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25、关于收入确认及变动。(1)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标志,请发行人在“财务会计信息”中补充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志,其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2)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革用聚氨酯构成,其销售收入在报告期内存在波动,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各期内业务合同量获取及各期末在手合同情况、下游市场变动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业务收入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3)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主要产品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如存在,请披露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单价及其变动情况与市场价格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关于客户。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前五名客户的占比分别为24.47%、19.46%及29.80%,集中度偏低,且发行人未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1)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披露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产品类型、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时间、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规模),对主要客户销售变动的具体情况及原因,主要客户的开发方式,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并结合客户的开发方式说明销售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说明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相关核查工作是否支持其核查结论。(3)上海亨斯迈聚氨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是发行人的前五名客户又是前五名供应商,主要原因是亨斯迈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全球主要的生产商,而MDI是公司的主要原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亨斯迈及其关联公司采购MDI产品,其也向发行人采购聚酯多元醇和弹性体原液作为其生产聚氨酯弹性体的原料。因此,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上海亨斯迈聚氨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采购、销售是否分别签订合同并开具或获取发票,是否独立结算;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走访、函询、合同、银行流水及运输单据进一步核查前述情况的真实性。
27、关于采购。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为二甲基甲酰胺(DMF)、己二酸(AA)、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报告期内其市场价格出现先降后升的状态,而发行人披露的二甲基甲酰胺(DMF)、己二酸(AA)年度采购均价持续下滑。因此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出现前述情况的原因,是否存在通过低估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方式虚增毛利率;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此外,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各期内二甲基甲酰胺(DMF)、己二酸(AA)、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采购数量及生产消耗量,前述生产消耗量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关于供应商。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69.92%、56.66%及53.41%,集中度较高但处于下降的趋势,主要供应商的情况未披露。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前五名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采购的具体内容),向各主要供应商具体采购内容,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条款及签订协议的期限,集中度较高但处于下降的趋势;请保荐机构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9、关于毛利率。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8.09%、21.95%和23.34%,革用聚氨酯的平均毛利率持续上升,分别为18.11%、22.27%和23.39%。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销售单价、主要原材料价格、单位人工及制造费用的变动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类似产品毛利率情况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的较高及变动的原因。另外,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结合订单或中标价格的价格情况、购销协议、发票及收付款实际执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售价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主要产品与原材料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公司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同时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的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的差异情况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前述核查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30、关于费用。(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评估值是否合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发行人未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披露销售费用率的相关情况。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补充披露,如存在较大差异,请披露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前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此外,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息支出的计算过程,是否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报告期内,发行人在补贴款。因此,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递延收入摊销年限确认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问题
32、关于应收账款。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1,519.10万元、21,269.70万元和27,332.54万元,余额较大且存在波动。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的信用政策,对主要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各报告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并结合业务模式及信用条件分析披露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对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占对其销售金额的比例是否存在较大变动,报告各期末前五名应收账款与前五名客户是否匹配,对于新增客户及欠款超过一年的客户,请补充披露其欠款情况及财务状况,是否存在无法支付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前述核查工作是否支持其核查结论;另外,请发行人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的计提比例,并结合客户结构类似的同行业上市公司说明发行人自身信用期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并对前述事项发表意见。
33、关于存货。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存货金额为5,396.85万元,5,481.09万元和8,140.41万元。(1)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的库存水平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详细披露存货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及时间、盘点人员及结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及明确的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存货库龄情况(按月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及公司报告各期末存货跌价测试进行详细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计提充足的跌价准备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4、关于固定资产。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8,201.12万元、7,687.80万元及7,103.29万元,持续减少。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前述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内新增或减少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前述固定资产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应计提减值损失,发行人产能变动情况与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将本应费用化的支出在固定资产中进行列支的情形。
35、关于无形资产。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原另有金山工业园区金山第二园区CB_20130500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金卫镇6街坊P1宗地)与金山工业园区金山第二园区CB_200705001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金卫镇6街坊P4宗地)。发行人共为上述地块支付了土地出让金1,252.00万元以及土地配套费用270.93万元。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沪金府土(2016)91号及沪金府土(2016)92号文件批准,上海金山第二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以2,706.58万元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由于上述事项在2016年末尚在办理中,故将相关土地的账面价值计入“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上述原因导致2016年期末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比2015年大幅减少。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前述地块的面积、涉及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用房的面积及金额、该地块对应产品的产能产量及销售情况、涉及的具体资产、部分生产线是否因此停产、前述资产组合是否应计提减值损失;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关于其他流动资产。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分别为2,242.73万元、7,101.23万元及18,796.06万元,余额持续增长,其主要为银行理财产品构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银行理财产品合同条款、投资标的的风险属性核查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中的理财产品是否存在减值或跌价的情形,是否应确认相关损失,前述理财资产在各期的购买赎回情况,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阅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37、关于短期借款。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短期借款分别为12,370. 00万元、10,100.00万元及10,100.00万元。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短期借款的到期情况及发行人的还款安排,是否存在逾期无法支付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关于应付账款。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为5,490.54万元、5,304.30万元和6,696.55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信用期等补充说明发行人应付账款增加的原因,是否存在逾期的情况,应付账款变动趋势与采购的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发行人支付货款的对象与其供应商是否一一对应,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付货款或用现金支付货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
39、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4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中分类披露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若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资产相比存在显著差异的,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
4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
43、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4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与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匹配性。
45、请保荐机构核实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高管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并请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46、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47、请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合并范围发生变动相关情况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差异的原因。
4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次申报情况(如适用),说明发行人是否为首次申报,前次申请简要过程;自行撤回的,撤回的主要原因;发审委否决的,发审委否决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本次落实情况。
5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挂牌企业,如是请披露本次申报材料与挂牌申报及挂牌期间披露材料的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
51、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改制评估及报告期内评估情况、评估方法、增减值情况、增减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核查。
53、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较大,请保荐机构核查差异的具体原因,发行人依据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是否配备充足的财务会计人员、相关人员是否具备胜任能力,并发表核查意见。
54、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应付票据的发生情况,票据的取得、开具、转让、背书是否存在真实贸易背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纠纷,票据背书名单中是否存在关联方的名称,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票据或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5、请发行人在“管理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及“投资支付的现金”具体构成情况,相关投资是否依据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56、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现金收付的情况,现金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
57、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第三方或个人收付款的情况,如存在,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并发表意见。
58、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量化披露2016年营业利润增长较快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
59、2014年及2015年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是否依据内部控制相关的规范要求配备充足的财务人员、相关人员是否具体胜任能力,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60、请补充说明前次申报的具体情况,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或撤回申报的原因、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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