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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6:广汇能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1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1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召开董事

 会第七届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监发【2002】1号)等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内控治理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修改内容详见下述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八十二条 1、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

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 股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

大会选举。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

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 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

先股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制。

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2、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相同的表决权,每一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拥有的表决权 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数为其按照发行条款约定的比例计算的表决权与应选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每一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拥有的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表决权数为其按照发行条款约定的比例计算的表决权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基本情况。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

人数。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

员分别选举。                                       事人数。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

                                                   他成员分别选举。

                                                       (1)选举普通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普

                                                   通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大会的普通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

                                                   法如下:

                                                       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

                                                   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

                                                   数目。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表决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

                                                   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

                                                   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4)董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

                                                   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

                                                   等,且该相等的投票权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为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

                                                   出董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

                                                   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

                                                   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类别董事人数,则需按照本细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仍不够者,公司董事会就

                                            董事会董事人数的差额部分,重新启动推荐、提名、

                                            资格审查、选举等程序,并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

                                            选。

                                                (5)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

                                            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情

                                            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公司监事实施累积投票的方法、当选原则等与上

                                            述方法、当选原则等一致。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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