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公司章程修订案
来源:粤宏远A
摘要: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相关规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后,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2月1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涉及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为 说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授予了限制性股票,
622755604元 648,205,604.00元 使得注册资本增加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上市公司章程指
62275560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648,205,604.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引》注释:已成立1
普通股622755604股,其中发起人持 通股648,205,604.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 年或1年以上的公司,
有108058720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 通股份26,030,579.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 发起人已将所持股份
有514696884股。 股份622,175,025.00股。公司未发行优先股 转让的,无需填入发
等其他种类股份。 起人的持股数额。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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