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永安药业
摘要: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8-05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8-05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2月2日,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11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12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6年12月27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1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7年2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
年1月18日,授予价格为13.52元/股,激励对象为143名,授予数量为945.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2月10日。
6、2018年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月18日,上市日为2017年2月10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18年2月10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3年-2015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 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后净利润为4069.73万元,相
60%。 比2013-2015年扣除非经常损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 益后的净利润平均值同比增
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上市 长317.18%。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上述业绩条件均已达到,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业绩成就情况: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公司现行员工绩效考核制 2016年度143名激励对象绩
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总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
和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才可 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按照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即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2.75万股,激励对象为143名。具体如
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占其获授限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的限制性股 制性股票的 售的限制性股
(万股) 票数量(万股) 比例 票数量(万股)
吴玉熙 董事、总经理 40 20 50% 20
丁红莉 董事、副总经理 30 15 50% 15
董世豪 副总经理 25 12.5 50% 12.5
方锡权 副总经理 25 12.5 50% 12.5
王志华 副总经理 25 12.5 50% 12.5
吴晓波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5 12.5 50% 12.5
骆百能 高级管理人员 16 8 50% 8
梅松林 高级管理人员 16 8 50% 8
戴享珍 高级管理人员 16 8 50% 8
洪仁贵 高级管理人员 16 8 50% 8
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711.5 355.75 50% 355.75
人员(133人)
合计 945.5 472.75 50% 472.75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玉熙先生、丁红莉女士,高级管理人员董世豪先生、方锡权先生、王志华先生、吴晓波先生、骆百能先生、梅松林先生、戴享珍女士、洪仁 贵先生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 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解除限售的143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满足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143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 《备忘录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的相关法律程序,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据此可以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143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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