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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拟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有必要的

    目前,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在此情形下,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拟使用自筹资金回购部分股份,有利于切实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提高股东持股价值,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可行的

    本次回购使用自筹资金最低不低于3,0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0万元,占公司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是必要的,从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看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乔吉海                       耿成轩                     朱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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