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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杨萍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1月17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年 2月1日下午14点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1日上午9:30-11:30,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长沙总所: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506号    电话:0731-82235259 82239176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中央商务大厦B座10楼电话:0731-28217646 28221003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岳阳市东茅岭步行街金鹰阁十三楼A座  电话:0730-822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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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8

年1月31日15:00至2018年2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97,091,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66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8人,代表股份38,055,9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90%。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名,代表公司股份435,147,3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0156%。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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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预计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与关联法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湖南大农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关于湖南大农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对上述第(一)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龙秋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回避。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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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签字盖章专页)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盖章)

主任:贺晓辉

                                经办律师谭清炜 (签名):

                                经办律师杨萍 (签名):

                                             二 O 一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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