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百大A: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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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证券代码: 000560 证券简称:昆百大 A 公告编号: 2018-006 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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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560 证券简称:昆百大 A 公告编号: 2018-006 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刘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48 号)核
准,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向包括公司控股
股东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 3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86,516,853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8.90 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1,659,999,991.7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9,10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20,899,991.70 元。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18)160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8 年 1 月 26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汇入公司
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开设在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北京分行” )的账户(账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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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10120100568542)设立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仅
用于公司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服务等交易费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户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北京分行 1000000010120100568542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与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于 2018 年 2 月 1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国泰君安三方经协商,于2018年2月1日签订了《 三
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00000010120100568542:
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163,999.99917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
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服务等交易费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 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主办人杨志杰、业敬轩、李元江可以随时到浙商
银行北京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浙商银行北京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浙商银行北京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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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浙商银行北京分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
安。 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国泰君安,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 国泰君安更换主办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同时按《 三方监管协议》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 三方监管协议》 的效
力。
8.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泰君
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或者
国泰君安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 三方监管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三方监管协议》 自公司、 浙商银行北京分行、 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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