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中房地产
摘要: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及于2018年1月17日公
北京总部 电话:(86-10)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86-411)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852)2167-0000
传真:(86-10)8519-1350 传真:(86-755)2587-0780 传真:(86-411)8250-7579 传真:(852)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86-898)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1-212)703-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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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分所 电话:(1-888)886-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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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1日,贵公司董
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
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2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
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蒋灿明先生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8,460,23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3.318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18
年1月25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756,243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10.685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持有贵公
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未知该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计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4、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中交花源美庐置业有限公司与中
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1,756,243股,其中同意
31,756,24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
议案的审议结果为同意票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反对票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中房(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
中交美庐置业有限公司与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1,756,243股,其中同意31,756,24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为同意票0股,占参与表决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票0股,占参与表决
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参与表
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中交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0,216,478股,其中
同意 190,216,478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审议通过了《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方借款额度的关联
交易议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1,756,243股,其中
同意31,756,24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
议案的审议结果为同意票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反对票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通过了《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0,216,478股,其中同意
190,216,478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中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4)项议案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微
见证律师:
薛天天
牛婷婷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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