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院: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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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
16日、2018年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31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30日下午15:00
至2018年1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5层远程会议室。
3、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青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6,858,54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2.85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1,357,14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9.10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50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5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50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75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50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5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58,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黄庆先生当选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出席大会的股东对该议案提名的吴曦东先生、蔡素娟女士2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进行了逐个表决。
2.01选举吴曦东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107,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9873%。
吴曦东先生当选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选举蔡素娟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107,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9873%。
蔡素娟女士当选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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