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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之委托,就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杨东律师、夏鹏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为此,公司承诺其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第四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并于2018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月31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 158 号盛达大厦 5楼会议室召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 1月 3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1月30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31日下午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

《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董事会公告》中通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签到册》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名,网络投票的股东8名,均为2018年1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为叁亿肆仟贰佰柒拾玖万柒仟零肆股(342,797,0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股叁亿零伍佰叁拾万柒仟柒佰肆拾陆股(305,307,74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25%,网络投票股东持股为叁仟柒佰肆拾捌万玖仟贰佰伍拾捌股(37,489,2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4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文件;代理股东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股东持股证明文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由系统进行身份认证。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邀请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关于修订

 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提出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以及网络系统投票的方式对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表决后获得有效通过。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文件签署页)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东

                                                              夏鹏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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