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华伍股份
摘要: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公司拟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将所属公司部分生产设备出售给海通恒信并回租使用,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租赁期限为3年,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租赁合同签署日市场利率情况决定利率水平。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独立董事:付国章、刘 莹、冯华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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