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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宾宝:涉及诉讼的公告(补发)  

摘要:证券代码:835651 证券简称:ST宾宝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证券代码:835651          证券简称:ST宾宝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6月26日

(二)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院的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

二、 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江苏华瑞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康宜华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暂无

(二)被告基本信息

     1.被告一

     1.1公司名称: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表人:佘旭锦

     1.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1.4其他信息:暂无

     2.被告二

     2.1姓名或公司名称:佘旭锦(SHE,YUKKAM)

     2.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不适用

     2.3诉讼代理人:暂无

     2.4其他信息:无

     3.被告三

     3.1姓名或公司名称:陈暹荣

     3.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不适用

     3.3诉讼代理人:佘旭锦(SHE,YUKKAM),系陈暹荣女婿。

     3.4其他信息: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江苏华瑞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与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宝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广东宾宝服饰有限公司服装订购生产合同》一份,于2016年1月1日签订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装订购生产合同》一份。该两份合同为年度订货框架合同,具体成衣订货数量、单价、金额、材质要求、交货日期以《宾宝公司订货单》为准。华瑞公司按照合同和订单开展了服装打样、面辅料确认和采购、安排服装生产、验收、交货等一系列工作。华瑞公司将合同项下的订单陆续交货后,宾宝公司却未能按期支付货款。期间经华瑞公司多次催要,双方亦进行了多次对账,宾宝公司为此也出具了《关于货款支付事宜》的函件、签署了《对账协议书》,但均未能兑现相应的付款承诺。2017年5月26日,华瑞公司和宾宝公司再次对全部《宾宝公司订货单》的应付款进行了核对,并签署了《对账单》。宾宝公司确认已交货部分应付款金额7,487,320.5元,已生产完成尚未交货部分应付款金额7,760,322元,已采购物料部分应付款金额3,929,461.6元,合计19,177,104.10元。

佘旭锦、陈暹荣在《对账单》中确认为宾宝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付清为止。由于宾宝公司长期拖欠货款,且金额巨大,已然丧失了继续履行服装订购生产合同的能力。宾宝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给华瑞公司的经营周转造成了严重困难。宾宝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华瑞公司有权主张解除未完成生产的订单,并要求宾宝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和物料采购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决解除华瑞公司与宾宝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的

《广东宾宝服饰有限公司服装订购生产合同》和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装订购生产合同》项下未加工生产的25份《宾宝公司订货单》;

     2.请求判令宾宝公司支付货款15,247,642.50元、已采购物料款3,929,461.60元,合计19,177,104.10元。并以19,177,104.1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3.请求判令佘旭锦对宾宝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请求判令陈暹荣对宾宝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宾宝公司、佘旭锦、陈暹荣承担。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 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7年12月1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5民初1188号),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江苏华瑞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2016年1月1日签订的2份《广东宾宝服饰有限公司服装订购生产合同》项下未加工生产的25份《宾宝公司订货单》;

     2.被告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瑞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9,177,104.1元及该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3.被告佘旭锦(SHE,YUKKAM)应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陈暹荣应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62.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1,862.62元由被告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佘旭锦(SHE,YUKKAM)、被告陈暹荣共同负担。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就诉讼金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如果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就诉讼金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如果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将进一步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形。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29日,被告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佘旭锦(上诉的原告)针对上述案件对原告江苏华瑞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的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具体内容如下:1.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没有按照相关送达程序送达原审各被告,且案件的当事人陈暹荣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委托手续,法院就直接指定要求佘旭锦担任其委托代理人,而一审法院更在一审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组织了开庭。

     (2)关于华瑞公司生产完成尚未交货部分金额7,760,322元及已经采购物料部分应付款金额3,929,461.60元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明案件相应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货款支付情况、购销合同、协商赔偿情况等都应该作为证据予以提交记载,但截至上诉日止,一审法院并没有向上诉人送达相关材料,即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

     2.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依法驳回(2017)粤05民初1188号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由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华瑞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7,457,320.5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相应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六、 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5民初1188号);

(二)民事上诉状;

(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2017)粤05民初1188号)。

     特此公告。

                                          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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