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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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杭州福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杭州福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
杭州福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杭州福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股东均为现金出资和增资,且金额较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履行了必备的法律程序,股东用于出资、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情况及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历次股权转让及股东所持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的股东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核查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和税收缴纳情况;核查并披露新增股东的个人履历和5年的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需穿透至最上层合伙人和股东);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杭州海邦巨擎等投资机构是否签订有对赌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核查并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4、请发行人结合福记企业管理和顾方明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并分析历史上福记企业管理和顾方明先生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决策及对董事和管理层的控制情况,说明其对发行人是否具有实际上的控制能力和控制权。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
5、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请保荐机构、律师在以上详细核查的基础上,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5)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进一步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6)请根据《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补充披露公司实控人、高管及家庭关系密切成员投资和商业经营情况。
6、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向第三方采购和接受劳务的价格,说明发行人关联采购和接受劳务的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发行人所租赁的厂房、宿舍的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情况,说明房屋租赁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与股东之间的利益交换和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向关联方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租赁的房屋是否具有权属证书,是否为为公司主要的生产和办公场所,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出租上述房屋建筑物跟其入股公司之间是否有直接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公司和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如不续租,可能产生多大的搬迁成本及可能给公司造成多大的损失;补充说明绍兴福膜在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购置的土地是否为公司未来主要的生产办公场所及目前的建设进度,何时能投入使用;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情况,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8、发行人拥有少量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以及其他重要资质等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专利权、著作权、域名、其他重要资质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9、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请发行人补充定量分析如按规定为相关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对于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员工,是否取得其本人的认可或同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发行人是否按照当地社保缴存基数和缴存费率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分析是否存在补缴可能及对经营业绩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并说明其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的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劳动用工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总体的结论性意见。
11、发行人有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12、根据招股书披露,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62%、95.57%、94.35%。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主要交易产品、数量、金额、占比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客户当前阶段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主要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请保荐机构分析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主要客户的采购要求和计划,说明是否具有可替代风险;(4)请发行人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5)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的相关风险,并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对苏州赛伍应用技术有限公司的销售占比为88.43%、72.71%和62.50%,占比较高。(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苏州赛伍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同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发行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存在前苏州赛伍员工,发行人获得苏州赛伍供应商资格的时间以及获取的方式;(2)发行人同苏州赛伍合同的签订方式,是否签订了长期合作的框架协议;(3)结合报告期各年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的变动情况,分析发行人自身对于苏州赛伍的竞争力情况,包括从销售价额、质量高低、收款条件、供货能力等方面;(4)补充披露苏州赛伍对同类产品报告期各年的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发行人各年销售所占的比例。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单价均呈现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的产品规格由以25μm规格为主逐步发展为以22.5μm和20μm规格为主,由于产品厚度下降导致原材料耗用量的下降,其销售价格也相对较低,从而带动公司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下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发行人在上下游客户及供应商间的议价能力,说明下游价格变化能否及时传导到上游供应商;(2)下游光伏制造行业是否已经出现增长放缓的情况,产品价格是否存在持续下降的趋势,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单价持续下降的原因,产品规格变化是否会导致技术提升从而增大技术投入,以及同相同产品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价格波动的一致性。 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持续下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主要原材料销售价格持续降低是否为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售价持续下降的原因,结合发行人产品的定价机制分析原材料价格上涨对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价格调整机制;(2)结合市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大宗商品交易价格说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的功能性氟膜材料产品生产所需主要材料为PVDF树脂,辅助材料包括钛白粉、特殊亚克力树脂、抗氧剂等,辅助材料品种较多、金额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比例为85.70%、86.30%、81.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单位能耗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2)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采购占比较高,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采购原材料名称、数量、金额、占比情况,是否存在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取消的情况;(3)披露主要采购合同条款,说明是否存在影响采购持续性的因素,并充分披露风险,是否存在替代性采购方案。 请保荐机构对采购稳定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对山东华夏神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占比较高,分别为51.59%、63.35%、53.2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同华夏神舟开始合作的时间,合作持续的时间,发行人持续大幅采购华夏神舟PVDF树脂的原因,该公司产品的主要竞争优势,如何进入发行人供应商目录;(2)华夏神舟是否同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发行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存在前华夏神舟员工;(3)招股书披露,近年来我国氟化工行业发展良好,PVDF树脂产能增长迅速,新增供应商不断增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此背景下选择大量采购华夏神舟PVDF树脂的合理性,是否同华夏神舟存在销售返利、销售折扣等书面及口头约定,是否同华夏神舟存在其他不当的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8、根据招股书披露,2014年发行人存在销售钛白粉和特种玻纤的客户,而钛白粉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原材料。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年所有客户及供应商中是否存在客户同为供应商的情况,如有请详细披露该公司情况,并说明交易背景以及合理性。
19、根据招股书“业务与技术”章节的披露内容,发行人目前存在三大类产品,包括太阳能光伏电池背板用氟膜、建筑功能膜、玻璃窗膜,其中只有太阳能光伏电池背板用氟膜的部分细分产品实现了量产并且为报告期内唯一创收产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根据业务与技术章节中披露的三大类产品,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年三大类产品的发展阶段、试产及小批量生产的数量、无法量产的原因、预计达到量产的时间、预计达产后对发行人业务及收入结构的影响;(2)报告期内主要创收产品光伏电池组件用氟膜开始批量生产的时点,持续生产的时间,关于持续生产的情况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根据招股书的披露,发行人2014年前五大客户中存在销售钛白粉和特种玻纤的客户,而钛白粉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原材料。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014年发行人PVDF薄膜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开始生产的时间、生产持续的时间、产销量、销售收入是否足够支撑生产成本,2014年销售钛白粉和特种玻纤的原因,是否存在需要销售原材料支撑生产经营的情况;(2)发行人销售钛白粉和特种玻纤是否为原材料贸易业务,是否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3)针对以上情况,请发行人分析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1、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光伏电池组件用氟膜材料的生产与销售,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507.47万元、14,239.78万元、22,534.0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在94%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因系持续批量供货,货款通常在交货验收后定期开票结算,产品销售收入一般于交货验收并开具结算发票后确认。补充披露开票结算的周期,是否存在跨期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2)结合下游行业整体变化、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客户结构变化、客户订单变化情况、产品价格变化说明报告期内收入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业务与技术”章节中发行人对三类产品的细分类型,补充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细分,报告期细分业务相关收入是否能够准确核算,披露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打包统一销售细分产品的情况,如有请说明销售收入如何在细分产品中进行划分;(5)报告期内产品是否存在退货的情况,各年的退货数量、金额及退货率,以及退货的会计处理情况;(6)报告期发行人销量逐年大幅增长,补充披露销量增长情况是否同下游行业波动情况一致。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以上进行核查,说明核查内容和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报告期发行人有较低比例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销售原材料、废料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废料销售的会计处理,成本结转来源以及会计处理,是否存在销售差价和毛利以及毛利率情况,报告期各年销售数量和金额;(2)原材料销售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销售差价,报告期各年销售数量和金额。
23、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构成。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营业成本中料、工、费金额及占比情况,原材料中主要材料的金额及占比情况,营业成本金额和结构变动的原因,营业成本及构成变动是否符合市场同期变化情况,同营业收入、产销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成本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了一贯性;(2)材料和能源价格变动对营业成本的影响;(3)请发行人在会计政策中补充披露主营业务的成本归集对象、归集方法、核算周期、核算流程;(4)请进一步论证发行人有关材料采购、库存管理、成本核算、收入确认的内控制度、内控流程、内控实施部门以及内控有效性,是否足以支撑发行人收入与成本核算的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并发表核查结论。
24、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占毛利总额的比例均在96%以上。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4.28%、32.20%、27.88%,呈持续下降趋势。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从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公司业务构成变化等方面说明主要产品毛利变动的合理性,是否和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变动相匹配;(2)结合产品结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收入成本构成等相关因素,分析主要产品销售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产品价格和原材料价格均呈下降趋势,结合原材料价格和产品价格下降幅度情况,分析毛利率逐年下降的合理性,并做敏感性分析;(4)请发行人单独计算针对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毛利率,分析是否同第三方或综合毛利率存在显著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5)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发行人毛利率是否依然保持下降趋势,以及报告期毛利率持续下降对生产经营是否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5、报告期各期,公司的期间费用分别为1,493.38万元、2,374.57 万元和3,419.2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5.74%、16.53%和15.02%,其中管理费用占比较高,约为13%-24%左右。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是否和收入变动情况相匹配,是否同行业情况和业务模式一致;(2)发行人未提供期间费用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请补充披露,并详细分析各项期间费用中明细项目的占比同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3)对于各项期间费用明细项目中波动较大的费用,请分析波动的原因以及同业务发展是否一致,并说明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6、针对现金流量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销售和采购信用政策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远低于净利润甚至为负的原因,以及波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2)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个别项目波动较大的原因,收到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大的项目以及产生的原因;(3)2014年和2016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额为负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信息披露问题
27、请发行人结合下游光伏行业主要依赖政府补助的实际情况,分析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对光伏行业的相关政策,补充说明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态势及前景,说明发行人未来是否可能存在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五大客户的开发过程和前五大客户之间合作关系的稳定性;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发生变动的原因。并请保荐机构核查。
29、招股书对发行人市场地位及竞争态势的披露稍显简略。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生产销售规模、经营状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企业相比较的竞争优劣势,说明发行人的在行业内的市场地位。以上并请保荐机构核查。
30、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下游光伏行业的主要进口国有关进口政策,是否存在贸易摩擦或其他方面的限制政策以及对产品出口的影响等情况。
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子公司绍兴福膜、杭州福膜合规经营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3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并就发行人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发表核查意见。
3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经历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拥有多名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及转让的每股价格,说明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2)企业股东中是否存在员工持股平台、各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有请说明各员工任职情况,说明员工出资来源,增资入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4、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和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往来款,且存在和三花集团的关联租赁。另外,发行人于2014年同上海纳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关联资产转让,相关交易情况表述较为简单。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内部控制程序履行情况;(2)存在关联资金拆借和关联租赁,内部控制程序履行情况,分析支付资金占用费及租金的公允性;(3)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交易价格是否与市场交易几个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具体原因;(4)报告期内发行人同浙江三花发生较多水电费采购的关联交易,且金额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论证此项交易的必要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针对发行人关联方披露、关联交易真实性、交易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范性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5、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5.47%、31.92%、23.37%。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账期及占比情况,其应收账款余额是否同各产品营业收入波动情况相匹配;(2)结合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条款,分析应收账款账龄结构的合理性;(3)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的信用账期、收款比例,账期审批需履行的内控制度,是否存在到期未足额收回的情况以及对应的客户,以及对待违约客户的应对措施及处理办法;(4)报告期各年应收账款的逾期金额以及占比情况;(5)各年末应收账款在报告期各年以及截至到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的回款情况;(6)说明报告期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请披露变化情况、履行的内控程序、对公司经营和应收账款质量的影响;(7)结合同行业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分析坏账计提政策的谨慎性;(8)报告期是否涉及诉讼并需要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如有请进行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6、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应收票据分别为0元、332.60万元、5,861.03万元,应收票据增长较快。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应收票据增长速度快于营业收入增长速度的具体原因,2016年商业承兑汇票大幅上升的原因,是否存在应转为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2)是否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和应收票据因无法到期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7、针对报告期发行人研发费用情况。(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如有请披露确认资本化时点、开发阶段等关键节点的具体日期、持续时间及对应的费用化和资本化金额;(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是否存在资本化阶段提前或费用资本化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242.48万元、2,735.07万元和 4,395.9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99%、28.24 %和21.29%。公司期末存货随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逐年增长。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货占比波动的原因,分析存货细分项目结构波动原因、存货规模是否与收入结构相符;(2)发行人产品售价持续降低,请发行人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等,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安全库存金额及其计算依据;(4)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存货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内存货的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并提供相关依据。报告期内存货发出计价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存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计价准确性的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并发表核查结论。
39、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963.63万元、1,804.62万元和6,511.01万元,增长较多。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56.35万元、1,581.77万元和 556.71万元。(1)固定资产规模与公司产能、产销量变动匹配性,固定资产构成与公司所处行业、生产模式匹配性;(2)报告期在建工程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建造方式、开工与竣工时间、各期投资金额等,说明在建工程内容和增减变化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成本归集情况、在建工程计价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并说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以及核查结论。
4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如有请披露具体加工的步骤、加工产品、报告期各年支付的加工费情况以及加工费支付的公允性。
41、根据招股书披露,子公司绍兴福膜于2016年8月开始小批量试生产,且新建厂房及设备的折旧、人员工资、其他制造费用等成本的增加导致公司2016年度成本下降幅度低于产品价格下降幅度,因而毛利率有明显下降。(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绍兴福膜开始建设的时间、建设投入、在建工程金额以及各年转固情况、目前的建设进度,披露小批量试生产的会计处理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对应的金额;(2)针对绍兴福膜试生产对发行人毛利率影响的披露内容,请发行人予以进一步解释合理性。
42、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中存在银行理财产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对应的会计处理。另,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费用为负数,均为银行存款利息。请发行人结合以上情况,说明发行上市融资的必要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3、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6、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7、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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