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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的独立意见  

摘要: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与重庆美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进行了认真地审阅,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以及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控股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解决历史遗留债务的议案》,因此,鸿翔公司与债权人重庆美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鸿翔公司与重庆美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以 2,250

万元人民币的对价解决该笔历史债务,可减轻其债务负担,化解其债务风险。

     3、该《协议书》的签署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独立董事:

    周建                            张烨炜                            李建辉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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