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84:杉杉股份:国泰君安证券关于13杉杉债受托管理事务2017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
来源:杉杉股份
摘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 (财务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 受托管理事务2017年度报告 受托管理人: 二零一八年一月 目录 一、重要提示......2 二、发行人及其2013年公司债券概况......2 三、发行人财务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
(财务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
受托管理事务2017年度报告
受托管理人:
二零一八年一月
目录
一、重要提示......2
二、发行人及其2013年公司债券概况......2
三、发行人财务情况 ......4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5
五、本期债券付息情况......6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6
七、债券跟踪评级情况......6
八、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变动情况......7
九、其他事项......7
一、重要提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国泰君安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13 杉杉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需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出具并提供受托管理人报告,鉴于发行人尚未完成2017年度审计工作,无法提供2017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因此本报告使用的最新数据为2017年三季度(末)数据。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泰君安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发行人及其2013年公司债券概况
1、发行人概况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杉杉股份”)是1992
年11月27日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经甬体改[1992]27号文批准,以宁波
甬港服装总厂(现改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与中国服装研究设计中心(集团)、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发起,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2年12月14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名称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5]208 号文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6年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向内部职工配售565.50万股内部职工股,发行价每股10.88元。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为5,070.00万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6)字第002号上市通知书,向社会公开发行的1,300万股于1996年1月30日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证券代码 600884,公司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司565.50万股内部职工股按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
年(即1999年1月8日后)方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截至2017年9
月 30日,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 1,122,764,986股,公司注册资本为
1,122,764,986元。
杉杉股份是中国服装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全球规模最大的锂离子电池材料综合供应商,业务范围涉足锂离子电池材料、新能源汽车、能源管理服务等新能源业务,以及服装品牌运营、类金融等非新能源业务。公司坚持实业与投资并驾齐驱、产业与金融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控股子公司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已在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服装业务H股上市事宜也正在积极推动中,新能源业务作为杉杉股份发展战略重点,资源配置上也会更加集中,公司将整合资源提升其核心竞争力。
2、“13杉杉债”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03号”文件核准,发行人在中
国境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具体情
况如下:
债券名称 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及代码 13杉杉债(代码122285)。
发行规模 7.50亿元人民币。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 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格
债券期限 本期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上调利率选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
择权 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基点(含本数),
其中1个基点为0.01%。
投资人回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
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债券利率 票面年利率为7.50%。
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 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付金额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
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
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
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
额的本金。
起息日 2014年3月7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7日(如遇法定
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付息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
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7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
至2019年每年的3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到期偿付本息登记 第5个付息日前第6个交易日为未回售的本期债券的到期偿付
日 本息登记日。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 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AA,
级机构 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财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定期财务报告,截至 2017年 9月 30 日,发行人总资产达
20,780,428,959.84元,较2016年末增加42.4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为9,228,688,900.69元,较2016年末增加13.34%。2017年前三季度,杉杉股份
实现营业收入为6,643,679,241.79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71.83%。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17年前三季度 2016年前三季度 相对上年前三季度增减(%)
营业收入 6,643,679,241.79 3,866,342,090.84 71.8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67,973,875.37 295,309,937.36 58.4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73,644,770.18 254,782,104.54 46.6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8,490,661.78 -735,394,126.85 不适用
2017年9月30日 2016年12月31日 相对上年期末增减(%)
总资产 20,780,428,959.84 14,586,415,932.23 42.4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9,228,688,900.69 8,142,417,264.34 13.34
本期营业收入同比增加 71.83%,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各板块业务销售收入
都有所增加,其中正极材料营业收入同比去年增加110%。
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加 58.47%,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
锂电池正极材料业务经营业绩大幅提升,报告期内净利润4.82亿元,其中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99亿元,同比增加227.27%所致。
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增加 46.65%,
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锂电池正极材料业务经营业绩大幅提升,报告期内净利润 4.82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99亿元,同比增加227.27%所致。
本期末总资产及净资产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报告期内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认 购洛阳钼业股票4.7亿股;同时受洛阳钼业及宁波银行股票股价变动影响。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17年前三季度 2016年前三季度 相对上年前三季度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7 0.269 55.0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17 0.269 55.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5.388 3.762 增加1.626个百分点
率(%)
3、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17年前三季度金额 2016年前三季度金
(1-9月) 额(1-9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54,579,491.41 168,878.8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 51,983,840.83 12,001,646.32
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
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
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 2,646,108.08 3,027,005.46
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53,212,319.23 1,200,721.61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29,804,794.93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0,503,899.87 -1,826,559.05
所得税影响额 -27,783,959.56 -1,345,838.41
合计 94,329,105.19 13,225,854.76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03 号”文件核准,于
2014年3月7日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
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了本期7.50亿元的“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本期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之后的净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3月13日
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编号瑞华验字【2014】48090020号验资报告。
2、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于2014年3月5日公告的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
发行人拟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中的1.87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补充
营运资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已将募集资金中的3.4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补充营运资金,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按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完毕。
五、本期债券付息情况
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3月7日,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
年的3月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
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7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
年的3月7日。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本期债券于2014年3月7日发行,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
七、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了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
告,评级结果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为稳定,“13杉杉债”AA信用
等级。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跟踪评级报告。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每年将至少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八、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对外披露的2017年度各定期报告,发行人的证券事务代表为陈
莹女士,未发生变动。
九、其他事项
1、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于2017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9 号)和《关于对杉杉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20号)。
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9号)指出以下问题:
(1)杉杉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时,其中6,050.79万元
的置换资金系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5日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预案前发生的
投资;其中6,224.56万元的置换资金系部分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成为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前发生的投资。在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方面,截至2017年5月底,
杉杉股份“年产35000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项目”实际用于土建投资的募集资
金金额为13,211.03万元,与公司方案披露的“杉杉股份负责项目的厂房土建,
拟投入9250万元”的内容不符。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相关规定。
(2)杉杉股份对2016年4月15日公告的服装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分拆上
市事项、2016年8月19日停牌涉及的Pampa Calichera股权收购事项、2016年
12月13日公告的宁波尤利卡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0.035%股权收购事项,
均未制作和报送重大事项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杉杉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杉杉股份于收到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
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并将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已于2017年9月12日披露了《关于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
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并对整改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梳理和核查分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已完成相应整改。
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杉杉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20号)指出以下问题:
(1)杉杉控股提供给杉杉股份的关联方名单不完整、不准确。杉杉控股控制的宁波艾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宁波市鄞州鸿发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并委派董事的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均系杉杉股份关联方,但提供给杉杉股份的关联方清单中未包含上述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相关规定。
(2)杉杉控股在杉杉股份合并范围外控制多家开展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的公司,如宁波星通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咨询,宁波梅山港保税区杉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及其相关咨询服务,和杉杉股份子公司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在杉杉股份合并范围外杉杉控股所投资的杉杉恒盛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等,与杉杉股份子公司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上述事项违反了杉杉控股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相关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决定对杉杉控股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杉杉控股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提升合规意识,避免同业竞争,做好关联方关系的识别和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杉杉控股已按照《关于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方案》实施整改。
2、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1)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情况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能源”,证券代码“835930”)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杉杉能源因与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锂业”)《采购合同》纠纷于 2016年6月 7 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天齐锂业进行赔偿;并于2017年1月25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湘01民初831号、(2016)湘01民初832号];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1号和(2016)湘0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杉杉能源于2017年2月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7年4月25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传票。2017年7月25日,杉杉能源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民终241号(原(2016)湘01民初831号)和(2017)湘民终242号(原(2016)湘01民初832号)]。
原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湘民终241号[原(2016)湘01民初831号]和(2017)湘民终242号[原(2016)湘01民初832号]。杉杉能源已于2017年1月25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书。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1号和(2016)湘0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下简称:二审)。
2017年7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民事判决,结果如下:
(2017)湘民终241号判决结果:
1)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限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7日内返还原
告(反诉被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付款5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
2)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三
项: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四项: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3)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为: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1.2450万元;
4)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5万元;
上诉第3项、第4项款项冲抵后,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赔偿湖南杉杉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为2965.745万元;
5)驳回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299,044元,由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
杉杉新能源公司负担105,697元,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193,347元。反诉
案件受理费7,320元,由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695元,湖南杉杉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负担6,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936元,
由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负担108,069元,成都
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116,8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7)湘民终242号判决结果:
1)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第三
项: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2)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2民事判决第一项
为: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经济损失2050.67万元;
4)驳回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4,405元,由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负担21,400元,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143,005元。本
案反诉案件受理费 7,240元,由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49,664元,由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负担34,035
元,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115,6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次诉讼对发行人及相关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无重大不利影响。
(2)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仲裁事项裁决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杉杉创投于2014年1月6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1号)(详见公司于2014年
1月7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于8月8日向法院请求撤回前述申请。公司于8月15日
收到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准许被申请人撤回其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已收到莆田华林股权转让款1,914.57万元。鉴
于判决执行情况未达预期,经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将所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所有被执行人出境、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土地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等执行措施。因逾期未执行完结,公司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强制执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决定启动拍卖被执行人林强、林凡名下房地产的前置程序――摇号选择评估机构,后于2016年4月5日摇号确认由福州建融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拟拍卖房地产进行评估。2016年6月20日,被执行人林强名下2套房产及2个车位被挂在司法拍卖平台(包括淘宝司法拍卖)进行公开拍卖,未成交。2016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林强名下挂拍的一处房产及两个车位挂网络竞拍。2016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执行款261.5万元。2016年12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莆田华林名下三辆轿车及林凡名下位
于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村的房产选定评估机构,待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会进行挂网拍卖。
2017年6月13日,莆田华林名下三辆轿车合计拍卖价格83.8万元,因该等
车辆已抵押给兴业银行。在拍卖所得款足额偿还优先债权后仍有剩余的情形下,则公司可以获得剩余款项,公司正在与法院沟通协调。由于其中闽BK0705车辆拍卖后竞买人未交尾款,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再次挂拍,最终拍卖成交金额为31万元,因此,前述莆田华林名下三辆轿车合计拍卖款为87.8万元。林凡名下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村的房产评估报告已出,评估价格66.88万元,于2017年8月17日在司法拍卖平台上第一次公开进行挂网拍卖,该房产最终以92万元拍卖成交。2017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法院寄出的关于莆田华林名下厂房的评估报告,厂房(不动产)评估价是1,923万元。该厂房于2017年10月8日在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最终以1,900万元拍卖成交。林强名下另一房产拍卖成交金额为181万元。
关于前述执行款的分配,由于目前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因此所有普通债权份额仅以债务的本金计算分配比例。此前公司已收到的执行款视为偿还债务本金。
2018年1月3日,委托律师参加莆田中院组织的债权人会议,并领取《执行款
分配方案》(异议期为15天,至2018年1月18日),依照此方案,公司可分配
共计约39万元,公司将对该分配方案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发行人将持续跟踪本案的执行情况,积极推进后续事项。
3、相关当事人
报告期内,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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