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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8:国电南自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8―011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8―011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电网”、“一审原告”、“上诉人”)为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1,430万元及违约金的担保支付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3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

城乡电网与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审被告二”“被上诉人二”)就《白沙洲工业园区20MW金太阳示范工程子系统中钢衡重5MW光伏发电项目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项。

    诉讼过程中,追加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根据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0406民初549号】,法院判决被告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城乡电网工程款1,430万元及违约金41,470元,差旅费用4,000元,共计14,345,470 元。被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对方因不服一审判决,城乡电网因认为一审判决不支持律师费诉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双方均提出上诉请求。

    近日,城乡电网收到湖南省衡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湘04民终20号】及《传票》,通知此案于2018年2月1日开庭审理。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地:衡阳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

    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一):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镇鸿园路1号

    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二):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白云路42号

    一审被告三: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42号

    一审被告四:衡阳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47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7)湘0406民初5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改判

被上诉人一承担律师费用21.879万元。被上诉人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

    (2)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3、案件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上诉人主张的律师费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2016年1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签订了《白沙洲工业园区20MW金太

阳示范工程子系统中钢衡重 5MW 光伏发电项目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

同”)。2016年3月23日,被上诉人二向上诉人出具了总额为人民币2850万元

的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保函,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90个工作日。

合同到期后,被上诉人一未能如约支付合同款项。

    本案中,《承包合同》第11.3款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一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

限内,未能如约支付款项,被上诉人一赔偿上诉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诉人为履行本合同而垫付的生产费、运输费、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一应当承担上诉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律师费,一审法院却认定主合同没有关于律师费的约定,对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同时,保函第四款也明确约定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工程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委托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的应付费用。保函中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担保人即被上诉人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诉人认为,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若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才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而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债务人理应予以承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规定,担保人即被上诉人二应当对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湘04民终20号】

    3、《传票》【(2018)湘04民终41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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