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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摘要: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湖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工作的通知》(湘证监发【2014】1号)等相关规定,永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湖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工作的通知》(湘证监发【2014】1号)等相关规定,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或“公司”)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重视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事宜进行监督,特制定《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和永清环保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机制。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1、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妥当兼顾公司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股东回报应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

    3、坚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征询投资者意见和进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持分配政策的持续、稳定。

三、股东回报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和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可以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四、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2017-2019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红利、股票股利、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计划提议公司在披露半年度报告后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计划,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规定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2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利润增长快速,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的合理性。

    公司如采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的,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五条有关规定。

    (四)股利分配的时间

    在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实施方案确定的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本规划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提出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唤灰姿�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五、附则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投资者公开征集利润分配预案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投资者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建议和监督。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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