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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8年1月)  

摘要: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8年1月2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1 总则 1.1 为加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8年1月2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1        总则

1.1     为加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

         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1.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2        信息申报与披露

2.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2.1.1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1.2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2.1.3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2.1.4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2.1.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3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如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

         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2.4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

         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2.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2.6.1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6.2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2.6.3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6.4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2.6.5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2.6.6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2.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接收人应书面签收。

2.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2.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2.9.1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9.2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2.9.3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2.9.4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

3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3.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公开或非公

         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

         数量。

3.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

         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名下证券账户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

         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

         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

         份。

3.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

         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3.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

         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3.6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3.7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响。

3.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

         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

         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在披露的减持计划中确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

         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3.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3.9.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3.9.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9.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

         交易日内;

3.9.4   自获悉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内幕信息之日或在进入

         决策过程之日起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日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3.9.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1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3.10.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10.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3.10.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

         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3.10.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10.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3.11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11.1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3.11.2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

         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1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时,应遵守本制度3.9条的规定。

3.1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关联人(包括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3.1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3.1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13.3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关联人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2.6条

         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

         发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前,应当遵循本制度2.7

         的规定并在该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3.1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其持公司股份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锁定。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离职人员的离

         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

         离职后的锁定期满后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自

         动解锁。

3.15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

         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4        责任追究

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给公司造

         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

         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

         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

         给公司造成影响,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

         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可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4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应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

5        附则

5.1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参照此制度执行。

5.2     本制度所称“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5.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执行。

5.4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5.5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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