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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签订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恒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4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签订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恒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4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签订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2017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度配股发行方案的相关议案,并于2017年4月26日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据此,公司聘请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担任本次配股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已由中信证券变更为东方花旗。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12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2017-090)。由于公司首发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原由中信证券履行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义务,转由东方花旗承担,由东方花旗另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新疆恒通创新赛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赛木”)分别与保荐机构东方花旗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新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银行账号:35400188000023662

    账户余额:截至2018年01月12日,专户余额为18,177,323.85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三维物联一体化墙板研发及产业化项目、3万平方米木塑集约化建筑部品部件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银行名称: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新村支行

    银行账号:829120012010107217738

    账户余额:截至2017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47,845.51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新疆赛木3万平方米木塑集约化建筑部品部件产业化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银行账号:693530933

    账户余额:截至2017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17,463.69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银行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山支行

    银行账号:20000012394300003873256

    账户余额:截至2017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60,112.87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新疆赛木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该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新疆赛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方花旗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新疆赛木和乙方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季度对公司及新疆赛木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储存情况。

    3、公司及新疆赛木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亮、崔洪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及新疆赛木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及新疆赛木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花旗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及新疆赛木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及新疆赛木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花旗。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及新疆赛木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旗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照要求向公司及新疆赛木、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花旗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花旗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新疆赛木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及新疆赛木、乙方、东方花旗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方花旗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东方花旗应当于督导期结束日书面通知乙方该日期。

    特此公告。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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