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凌国际: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二)
来源:东凌粮油
摘要: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18-011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18-011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东凌国际”、“原告”)就赖宁昌先生(下称“被告”)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业已受理,认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珠区,已裁定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审理。本次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27日、2017年5月9日、2017年10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2017-036、2017-088)。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辖35号],广州中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环汇商业广场南塔19层,属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2、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辖35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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