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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09:华安证券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0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0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所处诉讼阶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为原告

     涉案金额:925,487,669.02元

     公司作为“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兴23

号”)管理人,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安兴23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

划对债务人蒋九明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按照“华安理财安兴

23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令,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于2018年1月19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起诉被告蒋九明违反《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出具(2018)皖民初8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该案件。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6年8月5日,公司作为“安兴23号”的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

与蒋九明签订了编号为HAZG-QHKY-201601-1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2016年8月5日,根据该回

购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相关业务规则,蒋九明以15,300万股顺威股份股票(证

券代码:002676;原始质押8500万股,根据顺威股份实施的2016年“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权益分派方案,质押股份数由8500万股变为

15300万股)向公司(代表“安兴23号”)质押融资人民币835,000,000元,约

定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8月5日,回购交易日为2017年8月3日,回购年利率

5.87%。蒋九明应按季支付利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蒋九明应在结息

日次日支付当期利息,在到期日支付最后一期利息。逾期将视为违约,同时也约定了违约责任。另回购协议还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公司所在地管辖法院以诉讼解决。截至2017年6月20日,蒋九明向公司(代表“安兴23号”)共计支付利息人民币43,432,293.06元,之后未再支付利息。2017年8月3日,公司根据回购协议约定和委托人指令,要求蒋九明到期购回上述融资本金及支付利息,但蒋九明未按约履行购回义务。蒋九明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回购协议及《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司按照

“安兴23号”委托人的指令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蒋九明向原告清偿融资本金人民币835,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蒋九明向原告支付期内利息人民币5,990,661.11元,延期

利息人民币20,422,708.33元 (以融资本金人民币835,000,000元为基数,自

2017年8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共150 日,利息按年利率

5.87% 计算。实际请求至被告向原告清偿融资本金之日止),违约金人民币

63,074,299.58元(以应付回购款840,990,661.1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

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共 150 日,按每日0.05%计算。实际请求

至被告向原告清偿融资本金之日止),合计人民币89,487,669.02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蒋九明质押给原告的15300万股顺威股份股票

(证券代码002676)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和127.5万元现金分

红在本诉状1、2、4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人民币100万元、差旅费由被告

承担。

    第1、2项请求与第4项请求中律师费金额相加为人民币925,487,669.02

元。

    公司同时根据委托人指令,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蒋九明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使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查封、冻结蒋九明的财产,暂以人民币

925,487,669.02元为限。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作为“安兴23号”的管理人,按照《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安兴23号”

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蒋九明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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