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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5:长园集团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息调整及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8016 债券代码:136261 债券简称:16长园01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息调整 及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8016

债券代码:136261           债券简称:16长园01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息调整

            及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07

     回售简称:长园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本次回售申报日: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31日

     回售兑付日:2018年3月5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债券存续期后1年票面利率调整为5.60%

    特别提示:

    1、根据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3月2日披露的《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第一期)(债券简称:16长园01,债券代码:13626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50%,在债券存续期前2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为5.6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

    2、根据《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4、本次回售等同于“16长园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3月5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6长园01”债券,请“16长园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6长园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长园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长园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8年3月5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7   回售简称:长园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31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3月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2018年3月5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6长园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6长园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二、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情况

    1、根据《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16长园01”票面利率为4.50%,在存续期前2年期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在存续期间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

    2、“16长园01”在存续期前2年期票面利率为4.50%,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16长园01”票面利率,即“16长园01”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利率为5.60%,并在其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3月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4.5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3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0.5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五、回售申报日

    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31日。

    六、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6长园01”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长园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1月29日、2018年1月30日、2018年1月31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7,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长园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6长园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6长园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3月5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8年1月18日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公告

     2018年1月18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8年1月24日、2018年1月25日、      发布本次回售提示性公告

     2018年1月26日

     2018年1月29日、2018年1月30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8年1月31日

     2018年2月2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8年2月28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2018年3月5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

                                              “16长园01”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6长园01”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3月5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6长园01”债券。请“16长园01”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6长园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长园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宁

    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传真:0755-26739900

2、主承销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传真:021-23153509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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