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海德股份
摘要: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 于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04G2017063003号 山西省太原市南中环街529号清华控股创新基地A座8层 邮编:030006 8/F,BuildingA,TI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 于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04G2017063003号
山西省太原市南中环街529号清华控股创新基地A座8层 邮编:030006
8/F,BuildingA,TIPark,529NanzhonghuanStreet,Taiyuan,Shanxi030006,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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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媛、白永辉律师出席了海德股份于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海德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它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1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hinfo.com.cn)。根据海德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2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15:00至2018年1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14:50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A座写字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海德股份董事长郭怀保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2018年1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一)实际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75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969,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为11.22%。
(二)实际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为0.0007%。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968,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为11.22%。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再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审议《关于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控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
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hinfo.com.cn)上披露的《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再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公告》、《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再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事项,鉴于上述议案所涉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祥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海南新海基投资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海南祥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新海基投资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同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
有关股东代表和监事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予以合并、清点,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再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15,503,9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1.36%;反对1,465,40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503,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1.36%;反对1,46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64%;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回避表决情况:海南祥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新海基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1.36%同意,表决通过。
2. 《关于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控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15,499,0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1.34%;反对1,421,10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37%;弃权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9%。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499,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1.34%;反对1,421,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37%;弃权49,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9%。
回避表决情况:海南祥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新海基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1.34%同意,表决通过。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张蕾 白永辉 律师
刘媛 律师
签署日期:2018年1月24日 签署日期: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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