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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通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597 证券简称:吉大通信 公告编号:2018-004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芜湖领先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 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证券代码:300597         证券简称:吉大通信        公告编号:2018-004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芜湖领先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

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13,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63%)的股东芜湖领

先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3,5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5.6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

司股份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本公司股份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

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芜湖领先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先基石”)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领先基石股份总数量为13,500,000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5.6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500,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5.6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

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计

划减持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上限做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

    大宗交易: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法人股东领先基石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完毕。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承诺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转让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之日起5日内将该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芜湖领先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事项说明

    (一)领先基石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二)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领先基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领先基石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 领先基石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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