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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0:士兰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460 股票简称:士兰微 编号:临2018-008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证券代码:600460             股票简称:士兰微                编号:临2018-008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05号),公司向6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64,893,614股,每股发行价为11.28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731,999,965.9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6,405,660.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5,594,305.55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月3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已于2018年1月23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帐号和截至2018年1月23日的存储金额如下:

      公司名称                  专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元)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    19033101040020262     706,559,870.92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第1页共3页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3310104002026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刘斌、屠晶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第2页共3页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5日

                                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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