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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华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一)  

摘要: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1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 名 称: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1楼3101-310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1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
名  称: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1楼3101-310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华股份
股票代码:002240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  名:李建华
住  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白马四巷16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沿江东路滨江新村B00栋7楼
联系电话:0753-2191686;0753-2191163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因表决权委托解除导致拥有的表决权比例增加、因非公开发行完
成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例被稀释,二者合计导致拥有的权益增加)
签署日期:2018 年 1 月 22 日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
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
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
少其在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
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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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建华
威华股份、 公司、 上市
公司
指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盛屯集团  指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指  公司向盛屯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益鑫8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指
创金合信基金-浦发银行-光大兴陇信托-光大信托・益鑫8号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李建华与盛屯集团于2017年6月15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李
建华将其持有的威华股份51,475,200股股份(占公司非公开发行完
成后总股本比例为9.6154%)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
给盛屯集团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017年11月14日,威华股份非公开发行完成, 根据 《表决权委托协
议》 ,表决权委托于威华股份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解除。表决权委
托解除后, 李建华持有的51,475,200股股份 (占公司非公开发行完
成前总股本的10.4901%) 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由其本人
行使,盛屯集团不再行使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
权。同时,由于威华股份非公开发行完成,总股本增加,李建华持
股比例被稀释0.8747%。上述事项导致李建华权益变动比例合计为
增加9.6154%。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中,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建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140219530718****
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白马四巷 16 号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4
通讯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沿江东路滨江新村 B00 栋 7 楼
邮政编码:514021
联系电话:0753-2191686;0753-2191163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
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17 年 11 月 14 日,威华股份非公开发行完成,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上述表
决权委托于威华股份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解除。表决权委托解除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
建华先生持有的 51,475,200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由其本人行使,盛
屯集团不再行使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 同时, 由于威华股份非公开
发行完成,总股本由 490,704,000 股增加到 535,343,457 股,李建华先生持股比例被稀
释 0.874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 12 个月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其所持有
的威华股份股票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华先生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与盛屯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将其持有的 51,475,200 股股份(占公司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比例为 9.6154%)对应
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给盛屯集团行使。 2017 年 11 月 14 日,威华股份非公开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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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完成,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上述表决权委托于威华股份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
解除。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李建华先生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化。但由于威华股
份非公开发行完成,总股本增加,李建华先生持股比例被稀释 0.874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华先生持有威华股份 51,475,200 股股份,
占威华股份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 10.4901%, 但李建华先生将其表决权委托盛屯集团行
使,因此李建华先生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 0。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李晓奇女士合计持有威华股份 100,553,773 股股份, 占威华股份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的 20.4917%;李建华先生及李晓奇女士合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 49,078,573 股,占威
华股份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 10.0017%。
2、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表决权委托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华先生持有的 51,475,200 股股份(占威华
股份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 10.4901%)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由其本人行使,
盛屯集团不再行使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同时,由于威华股份非公
开发行完成,总股本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华先生持股比例被稀释 0.8747%,信息
披露义务人李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女士持股比例合计被稀释 1.7087%。因此,
李建华先生权益变动比例合计为增加 9.6154%,李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女士
权益变动比例合计为增加 8.7813%。
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华先生持有威华股份 51,475,200 股股份
及其对应的表决权,占威华股份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9.6154%。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
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女士合计持有威华股份 100,553,773 股股份及其对应的表
决权,占威华股份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8.7830%。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
2017 年 6 月 15 日,李建华先生与盛屯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 协议约定:
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至威华股份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止。若威华股份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能完成,则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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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2017 年 11 月 14 日,威华股份非公开发行完成,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上述表
决权委托于威华股份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解除。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
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表决权委托解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017 年 11 月 14 日,威华股份非公开发行完成,表决权委托解除。 表决权委托解除
后, 李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女士合计持有威华股份 100,553,773 股股份及该
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 18.78%。
盛屯集团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威华股份 44,639,457 股股份,非公开发行完成
后,盛屯集团直接持有威华股份 84,639,457 股股份,占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比例
为 15.81%。同时,盛屯集团通过其控制的益鑫 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威华股份
24,009,561 股股份,占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比例为 4.49%。因此,盛屯集团合计持
有威华股份 108,649,018 股并拥有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
比例为 20.30%,高于李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女士合计数。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进行了换届,新一届董事会成员 7 名,任期三年,除职
工董事外,其余 6 名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均由盛屯集团提名,并已由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因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均由盛屯集
团推荐,盛屯集团对公司具有控制权。
因此,本次表决权委托解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表决权
委托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姚雄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累计质押 51,344,000 股,
质押股数合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7451%,占公司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比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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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 9.5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减持方面的承诺
李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女士于 2014 年 7 月 2 日作出承诺:任意连续六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
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及其他股东依法做出赔偿。 该承诺目前处于严格
履行中。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盛屯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三、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置备于威华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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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华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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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深圳市
股票简称  威华股份  股票代码  00224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李建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
广东省梅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华先
生与上市公司股东李晓奇
女士为父女关系,构成关联
股东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因表决权委托解除导致
拥有的表决权比例增加、因非公开发行完成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
例被稀释,二者合计导致权益变动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  51,475,200 股,其所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
给盛屯集团行使  
持股比例:  占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总股本的 10.490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  51,475,200 股 
持股比例:  占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 9.6154% 
表决权委托解除的数量:  51,475,200 股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   
表决权委托解除比例:  9.6154% 
因非公开发行总股本增加导致的变动比例:  被稀释 0.8747%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是  □  否  ?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10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李建华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查看该公司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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