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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602 证券简称:飞荣达 公告编号:2018-002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

证券代码:300602            证券简称:飞荣达         公告编号:2018-002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81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5.818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81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5.818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1月26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荣达”)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10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5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87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7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7,500万股增加至10,000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7,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1名:深圳市高特佳汇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特佳”或“本机构”)。

    (一)高特佳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1、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汇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机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本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股份减持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汇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4)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所涉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若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机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

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本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公司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1月26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81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5.818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81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5.818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1名,为非国有法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本次实际可上市    备注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流通数量

      深圳市高特佳汇富投资                                                    注

 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0,000       5,818,600       5,818,600

   注:高特佳合伙人黄青女士在公司担任董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41,740股(占公司总股本0.24174%),

按黄青女士对其持有公司股份做出的限售承诺:“自承诺的限售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黄青女士本次可解禁60,340股,高特佳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818,600股。

    5、通过深圳市高特佳汇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黄青女士对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做出限售承诺如下:

    在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6、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7、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上述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飞荣达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飞荣达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飞荣达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飞荣达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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