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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及相应的辅助资料,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增资是从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考虑,为了扩充宁夏泰和的资本实力,保证其资产收购行为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公司扩大主营业务规模,进一步提升公司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推动公司完善战略布局。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以自有资金方式出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批准,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是平等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范忠廷

                   包敦安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邹志勇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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