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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70:三房巷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18-002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18-002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17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

     2018年1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8]3号),内容如下: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卞平芳、卞刚红、卞建峰、束德宝、张民:     江苏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股份”)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三房巷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具体如下:

     一、三房巷股份关联方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情况

     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集团”)持有三房巷股份公司50.33%的股权,直接控制三房巷股份。江阴新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伦化纤”)、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化纤”)、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兴宇”)、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石化”)、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国贸”)均为三房巷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三房巷股份与三房巷集团及上述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014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13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37,8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具体为三房巷集团占用1次,金额3,000万元;新伦化纤占用1次,金额800万元;海伦石化占用3次,累计金额15,500万元;海伦化纤占用4次,累计金额4,500万元;江阴兴宇占用4次,累计金额14,000 万元。

    2015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18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63,5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具体为三房巷国贸占用2次,累计金额5,500万元;海伦石化占用2次,累计金额9,000万元;江阴兴宇占用14次,累计金额49,000万元。

    二、三房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度至2015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三房巷股份故意隐瞒,未将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记账,由此导致三房巷股份2014年度、2015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三房巷股份定期报告、工商登记资料、资金往来流水及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房巷股份故意隐瞒,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房巷股份董事长卞平芳,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卞建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卞刚红,时任财务总监束德宝故意隐瞒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是对三房巷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张民获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既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未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三房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卞平芳、卞刚红、卞建峰、束德宝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张民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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