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光洋股份
摘要: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18)002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18)002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1,451,031股,占公司总股本2.4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月22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62 号文)核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3,200,000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32,830,000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370,00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99,960,000股变更为132,790,000股,于2014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发行后总股本132,79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分配现金13,279,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53,116,000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4月29日实施完毕。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85,906,000股。
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5,906,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10月9日实施完毕。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408,993,200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97号)核准,公司向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同步”)的股东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集团”)、吕超、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镒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口国发高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王永、王建利、薛桂凤、张学泽、吕源江、吕元永、窦红民、刘玉明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008,777股购买其持有的天海同步100%股权。上述13名股东获发的公司股份已于2016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78,001,977股。
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定向回购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主体2015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与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主体”)签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经审计天海同步未完成2015年度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主体2015年度应补偿给公司的股份数为1,162,017股;2、《关于定向回购公司股东返还股份的议案》,吕超在2016年4月17日与公司就重组事项的后续相关事宜签署了《关于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事项的后续相关事宜》向公司承诺:无论天海同步2015年度最终经审计的业绩是否达到原协议约定的2015年度承诺业绩,吕超都将在其通过本次收购项目所获得的公司股票中拿出335万股(对应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实施的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10送12”后变为737万股)返还给公司。上述应补偿和返还的股份共计为8,532,017股。
公司以2元总价回购了上述股份,于2016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469,469,96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程上楠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股份减持承诺:在本人担任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背承诺价格减持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实际控制人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每次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目前未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凡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会将上述机会让予上市公司。
不利用其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就上市公司与其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如必须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承诺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条件进行。
其他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30日内,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购回已转让的股份。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通过交易所竞价系统回购上述股份,股份回购的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上述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一致。
3.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4.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月22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451,031股,占公司总股本2.4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1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股份 所持限售股份 所持无限售 本次申请解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流通股数量 除限售数量
1 程上楠 45,844,218 45,834,195 10,023 11,451,031 注1
合计 45,844,218 45,834,195 10,023 11,451,031 注2
注1:根据程上楠先生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数量的25%。截至2017年12月31日,程上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5,844,218股,其中限售股数量为45,834,195股,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0,023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所持股份总数*本年可减持比例-无限售流通股数量,即
45,844,218*25%-10,023=11,451,031股。
注2:上述股份数量取整,不适用四舍五入原则。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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