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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1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1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8年1月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蒋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同意提名蒋明先生、史杰文先生、毛绍融先生、赵大为先生、莫兆洋先生、顾昶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一)。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在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生效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将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公司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资格,同意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已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最终同意提名程惠芳女士、郭斌先生、刘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资格,同意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1、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杭州富阳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先行增资3,960万元。

    2、本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10800万元,公司通过对杭州富阳杭氧气体有

限公司增资的方式实施。本次增资后剩余募集资金6,840万元仍将存放在募集资

金专户中,公司董事会将视项目后续资金需求状况来确定投资进度。

    3、杭州富阳杭氧气体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实施同比例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前后杭州富阳杭氧气体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增资前                        增资后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5400           90          9360             90

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             600           10          1040             10

         合计                     6000          100          10400            100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增资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的议案》

     1.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对《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2、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的议案》 1.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2、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的议案》 1.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2、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的议案》 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对《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以下提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案; 4、关于修订公司《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的提案; 5、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6、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详见《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2日 附件一: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蒋明先生,1961年1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7 月参加工作,历任杭州制氧机厂总经济师办公室主任、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济师、总经济师、总经理、董事长,2001年10月至2005年11月期间曾任杭州杭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蒋明先生与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蒋明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蒋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史杰文先生,汉族,1973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本科,助理会计师职称。1992 年3月至2000年2月于浙江余姚工商银行从事房地产信贷部、科技部工作;2000年3月至 2011年11月先后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 司杭州办事处)债权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创新业务部、资产经营二部工作,先后担任部门负责人、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等职务;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先后担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5年7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2016年8月起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2015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史杰文先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史杰文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史杰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毛绍融先生,1963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工。1985年 5月至1987年1月任西安交通大学动力机械系低温教研室助教;1987年1月至2009年4 月期间曾任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处处长、工程成套部部长、技术中心主任、董事、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杭州杭氧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院长、总工程师、董事长,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4月至今任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毛绍融先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为1,008,420股;毛绍融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毛绍融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赵大为先生,1960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毕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78 年12月参加工作,历任杭州制氧机厂质检办工程师、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部长、 纪委书记,杭州杭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3月至今任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为1,008,420股;赵大为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赵大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莫兆洋先生,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高级经济师。1991年8月参 加工作,1991.08-1999.11,先后于杭州制氧机厂经营计划处、空分厂、总经济师办公室、秘书处、杭氧物资公司实习、工作,1999.11-2001.09 ,担任杭州杭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办副主任,2001.09-2002.05,任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后勤处副处长,2002.05月至2008年3月担任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8年3月至2013年1月任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13.01至今担任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公司办公室 主任。莫兆洋先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莫兆洋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莫兆洋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顾昶女士,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5年8 月参加工作,曾任职工行杭州市分行(现为工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信贷部,2000年3月 调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现更名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历任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2011年9月起任副总经理(2011年4月起兼任风险总监),2017年10月至今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工作)、副总经理(总经理级)。2011年9月至今任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顾昶女士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顾昶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顾昶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程惠芳女士,1953年9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77年 8月至1978年12月任东阳化工厂技术员;1979年1月至1992年12月前后任浙江工业大学 教师、经贸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经贸管理学院副院长、经贸管理学院院长、浙江工业大学浙商创新发展研究院院长,浙江省重点学科国际贸易博士点负责人,浙江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2013年至今任浙江工业大学全球浙商发展研究院院长、浙江省应用经济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国际贸易博士点负责人。曾任浙江久立科技特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至2015年3月任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3月起担任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至今任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2月至今任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6月至今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程惠芳女士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程惠芳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程惠芳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程惠芳女士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郭斌先生,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教授,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任浙江 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2004年12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2005年至今任浙江大学 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2011年至今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斌先生 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郭斌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郭斌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郭斌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刘菁女士,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党员,会计学教授,1982年1月至2004年 2月于青海大学任教,2004年3月至今于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任教。没有在其他单位担任 独立董事的情况。刘菁女士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刘菁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刘菁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刘菁女士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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