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露天煤业
摘要: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8001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8001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8年1月11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7年12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10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11日(周四)下午2: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8年1月10日下午3:00―2018年1月11日下午3: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1日(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公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何宏伟董事(受半数以上董事推荐)
6.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069,242,6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4220%。
其中:(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63,431,3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066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811,3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5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7,596,1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8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811,3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56%。
7.公司董事1人、监事1人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9,154,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88,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该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7,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62%;反对88,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9,154,2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88,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赵航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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