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神股份:诉讼撤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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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科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撤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科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撤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诉讼撤诉情况,此次公告所涉及的诉讼内容,公司已在2017年8月25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39号。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现对此次诉讼裁定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1月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葛文生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不适用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愈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莉、章谨 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系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葛文生于2014年3月13日与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
任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葛文生提供美国加州番茄采收机一台,交货价为208万元,由葛文生一次性付款,之后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10号将约定设备交付葛文生,葛文生在使用两年后,以设备机械故障无法正常生产为由起诉。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2014年3月13日签定的买卖合同,编号XJYN14-DM13。
2、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同被告订立的番茄采收机购机合同。
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机款 208 万元,偿付购机资金占用利
息2402400元,2016年12月31日后的利息至机款退清另行计算。
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费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收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市新市区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新0104民初5483号之一。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文生撤回对被告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的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 2,402,400 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13,009.6元,原告变更起诉请求为10,000元,本院实际应收案件
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负担。本院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2,984.6元。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案,原告撤诉,子公司目前各项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裁定书》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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