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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佳华: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18-02号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18-02号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

月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

成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计划自2017年9月12日起6个月内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两人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于2017年9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累计增持   增持均价                  增持

 姓名       增持期间      增持方式                         增持金额(元)

                                       股份(股)   (元)                   比例

邹剑寒  2017年12月8日  二级市场    1,331,000      18.83   25,061,607.48  0.24%

                            集中竞价

李五令  ~2018年1月8日    方式      1,330,858      18.77   24,974,621.68  0.24%

 合计                                   2,661,858      18.80   50,036,229.16  0.48%

    1、邹剑寒先生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已累计增持

公司股份1,331,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增持平均价格约为18.83

元/股,累计增持金额25,061,607.48元;

    2、李五令先生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已累计增持公

司股份1,330,858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增持平均价格约为18.77元/

股,累计增持金额24,974,621.68元;

    公司控股股东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

8日期间,两人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661,858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增

持平均价格约为18.80元/股,两人合计增持金额50,036,229.16元。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的持股数量和比例

                      本次增持前                          当前持股

 增持人

           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邹剑寒      154,389,000            27.53%      155,720,000            27.77%

  李五令      154,389,090            27.53%      155,719,948            27.77%

   合计       308,778,090            55.06%      311,439,948           55.54%

    四、本次增持计划承诺履行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1、本次增持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

    2、本次增持行为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4、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的核查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2、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且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公司就本次增持股份已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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