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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绒:关于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号的回复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1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号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1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号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号),公司现针对关注函所涉及的事项逐一回复并披露如下:

     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详细说

明前述政府补助是否具备无偿性、其来源是否为政府的经济资源以及其是否与资产相关,进而补充说明上述补助预计对你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的影响情况。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1)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2)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收到经营性财政补贴6.45亿元,为银

川市政府和灵武市政府解决公司2017年度经营困难,无偿给予公司

经营性财政补助,该补助资金分别由银川市财政局拨付4.45亿元、

灵武市财政局拨付2亿元,其来源为政府的经济资源。本次补助资金

用于补偿公司本年度已发生的亏损,是与收益相关的补贴。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预计对公司2017年度产生收益影响6.45亿元。

     2.详细说明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上述债务豁免事项是否存在后续安排,你公司是否对上述豁免事项负有其他义务,进而补充说明上述债务豁免事项预计对你公司 2017 年度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及其会计准则依据。

     回复: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为公司生态产业园区建设提供施工劳务,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甲方一是公司生态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电力工程承建商,工程总价20,553.91万元;甲方二是公司土建工程承建商,工程总价211,366.38万元。以上工程陆续于2016年 6 月完工,截止 2017年 12月 20 日,以上债务余额合计42,192.77万元。

     甲方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一)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金凤工业园创业园A区26号301室

     法人代表:严晓斌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7月23日

     经营范围:售电业务;电力工程设计;11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

施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机电设备安装;电力设备运行及维护服务;机电设备及水暖维修、铁附件加工;供暖、采暖;电力物资及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装饰材料、电梯、空调设备、通讯器材、自动化控制设备的销售。

     (二)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人代表:郭跃立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佰零捌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7年07月07日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贰级。

     鉴于公司目前存在一定的经营困难,资金较为紧张,无法按期清偿甲方过期债务。为尽快收回部分款项,经各方友好协商,甲方公司分别与公司签署了《债务豁免协议》,同意豁免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部分债务,豁免金额共计11,192.76万元。各方约定:(一)经前述豁免后,乙方尚需向甲方支付经豁免后的应付款项,乙方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完毕;(二)除乙方应按时支付经豁免后的应付款项之外,本次债务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三)上述豁免以及经豁免后乙方应付款项的支付完成后,视为乙方对甲方的所有欠款已全部结清。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向上述甲方支付完毕已豁免后的应付款项。

     除《债务豁免协议》约定外,公司与甲方公司未签署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也不负有任何其他后续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中“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公司将本次豁免金额计入公司2017年度营业外收入,预计对公司2017年度产生收益影响11,192.76万元。

     3.根据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的规定,关注、核实公司各类事项,确认除上述政府补助及债务豁免事项外,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回复:公司于2018年1月3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嘉业”)提交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恒天嘉业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于2018年1月2日签署了《质押股票转让及处置协议》,约定以人民币4元/股的价格将中绒集团已经质押给恒天嘉业的公司34,444,000股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质押证券柜台过户的方式,按照《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要求过户至恒天嘉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恒天嘉业已就以上处置行为向公司报送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公司已于2018年1月4日披露了“2018-11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以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此以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4.根据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说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对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要求其书面回复。

     回复:本公司已于2018年1月4日发函询证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

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于1月5日回函如下:

     “2016年2 月,我司与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恒天嘉业”)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我司将持有的贵司股票7594万股质押给恒天嘉业,作为我公司根据2016年2月4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2016年(小企业客户二部)委贷字001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编号:2016年(小企业客户二部)委贷字001号)、2016年4月15日签署的《委托贷款补充合同》(编号:【2016年(小企业客户二部)委贷字001号-补充01】)以及2017年1月17日签署的《委托贷款补充合同》(编号:【2016年(小企业客户二部)委贷字001号-补充02号】)(以下简称“委托贷款系列协议”)项下6亿元(大写:陆亿圆整)对恒天嘉业负有的借款本金及10%利息偿付义务(主债务)的担保。2016年2月29日,双方完成了该7594万股股票的质押登记。

     我司因与上海颢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上海颢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执行冻结我司所持贵司89,600,000股股票,至此我司所持贵司股票累计被司法冻结102,100,000股。在此情况下,恒天嘉业为了降低主债权风险,以我司未能按照《股票质押合同》第十六条第3款约定纠正违约行为、提供担保,导致主债权风险加大,要求行使质权。2018年1月2日我司与恒天嘉业签署了《质押股票转让及处置协议》,以人民币 4 元/股的价格将我司已质押给恒天嘉业的公司34,444,000 股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质押证券柜台过户的方式过户至恒天嘉业。上述34,444,000股股票是质押给恒天嘉业7594万股股票中未被司法冻结的部分。

     截止目前我司未与其他任何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未就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与任何其他方进行协商。但因我司目前所持有的贵司股票481,496,000均处于质押状态,且其中还有102,100,000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如果上述所持股票被行使质权或司法拍卖,我司可能会失去对贵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地位。”

     5.根据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回复:近期公司除及时接听投资者问询有关交割进度的电话、回复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的问题以外,未发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6.请你公司提供涉及上述政府补助及债务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核查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回复:公司已将涉及上述政府补助及债务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进行了梳理登记,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表,作为关注函附件进行报备。

     公司董事会向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函核查其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所有董监高均回函声明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早已将公司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在深交所做了申报,未收到登记公司下发的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持股变动情况的信息。

     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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