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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20:浙江东方监事会工作条例(修订稿全文)  

摘要: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评价,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日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和监事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的选聘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关注公司事务,有效行使监督职责。监事

应具备与股东、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广泛沟通的能力。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

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履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的承诺,同时还应当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遵守其承诺。

     第十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供必要协助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有异议的应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力,并保证: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三)接受股东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以上权利与义务外,还具有如下职责与义务: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或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和监事会职责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

副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

责,监督公司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并可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机构,如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检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相关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会

议,并有权就相关问题对其进行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通过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也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监事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需提前五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一般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的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应当指定有关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监事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工作条例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本工作条例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拟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工作条例由监事会解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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