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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20:浙江东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治理文件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8―003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等治理文件的公告 鉴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份总 数已发生变化,同时依照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8―003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等治理文件的公告

            鉴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份总

       数已发生变化,同时依照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入章程的

       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8年1月9

       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

       程》、《董事会工作条例》、《监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现将修订后的相关条款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                  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本次章程修订涉及新增章节及新增、删除条款,章节及条文号变化较大,修订后章程1

       的章节号、条文号按新的顺序整体重新排序。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    订本章程。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称《党章》)、《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    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

       股(1992)47号和浙股募(1992)13号文件  股(1992)47号和浙股募(1992)13号文件

      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  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现营业执照号为:330000000047262。      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7960N。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

      50547.3454万元。                         67260.6225万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公司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党组织(纪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总裁、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

5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股东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有关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6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

                                                  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新增第三章整个章节。

                                                  第三章 党组织

7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东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

                                                  中国共产党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

     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

     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

     《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

     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

     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

     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董事会、监事

     会、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党务工作机构,按

     照不少于内设机构员工平均数配备党务工

     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同职

     级同待遇;公司按照有关要求配备专兼职工

     作人员从事纪检工作;同时依法建立工会、

     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

     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建工作经费纳入

     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有关规

     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

     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

     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执行党委以及上级党

     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

     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

     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

     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

     权相结合,公司党委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

     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方面把好关,切实

     加强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

     则,全面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四)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完善内

     部监督体系,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

     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和教

     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纪律检查组

     织开展工作;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

     团等群团工作;

     (八)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组织参与或决定

     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公司

     董事会、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

     董事会、管理层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

     会、管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管理层尤其

     是任董事长或总裁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前就党委

     研究讨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管理

     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管理层的党

                                                   委成员在董事会、管理层决定时,要充分表

                                                   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定情况及

                                                   时向党委报告。

                                                   (四)及时纠偏。党委发现董事会、管理层

                                                   拟决问题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

                                                   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

                                                   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如得不到纠

                                                   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

                                                   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

                                                   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0547.3454

8                                                 67260.622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均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流通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东

                                                   大会负责,在事先充分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情况下,依法自行或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

9

                                                   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和章程确定的范围内,按照有

                                                   关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议:

10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监事会提议时;                     (四)党委会提议召开的;

      (五)总裁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六)总裁提议时;

      时;                                        (七)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二)检查公司财务;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纠正;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11    予以纠正;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六)列席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裁办公会议以及其他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议,并可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议;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调查。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职权。                                     查。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二、《董事会工作条例》的修订内容

序号                  条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       (三)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监事会提议时;                     (四)党委会提议召开的

 1

            (五)总裁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六)总裁提议时;

        议时;                                          (七)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议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他情形。                                        (九)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三、《监事会工作条例》的修订内容

序号                  条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1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予以纠正;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列席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综合性会议和专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题会议,并可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讼;                                       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进行调查;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的其他职权。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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