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128:华贸物流关于公司涉诉事项进展暨初审胜诉的公告
来源:华贸物流
摘要:证券代码:603128 证券简称:华贸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8-001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进展暨初审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证券代码:603128 证券简称:华贸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8-001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进展暨初审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初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718.87万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初审判决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数据造成实际影响。由于本案的初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物流”、“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4月8日披露了关于本公司与大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具体内容参见当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7-004)。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大江公司诉称:大江公司购买了一批从美国运往高栏港的铜锭,取得了该批货物运输的提单,但货物未按时运抵目的港。大江公司以提单持有人的身份提起本5宗系列诉讼,要求作为货运代理人的本公司于目的港交付货物,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别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涉案货物被证明为固体废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并非提单记载的铜锭,故依法已无法运抵中国目的港并交付提单持有人。本案中本公司为无船承运货运代理人,依法依约仅需在运输过程中履行对货物的保管义务,无需对货物本身存在的上述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无法运抵目的港等事项负责。原告向法院提出由本公司承担其货值等的赔偿请求。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5份提单约定的目的港高栏港向原告交付货物。
2、若被告在本案提单约定的目的港高栏港拒不交付或不能交付本案提单项 的货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本案提单项下的货物等值的金额,共计718.87万美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三、诉讼判决情况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驳回大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初审判决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数据造成实际影响。由于本案的初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72民初614号】;
2、《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72民初618号】;
3、《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72民初622号】;
4、《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72民初623号】;
5、《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72民初626号】。
特此公告。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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