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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46:金证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1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金证0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1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金证0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05号《关于核准深圳市金

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同意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新股。根据申购情况,本次确定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200,98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23元,共计募集人民币259,000,002.32元,经此发行,金证股份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853,210,484.00元。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7日止,金证股份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259,000,002.32元(大写:贰亿伍仟玖佰万零贰元叁角贰分),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5,433,962.26元(大写:贰仟伍佰肆拾叁万叁仟玖佰陆拾贰元贰角陆分),金证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3,566,040.06元(大写:贰亿叁仟叁佰伍拾陆万陆仟零肆拾元零陆分),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8,200,984.00元(大写:壹仟捌佰贰拾万零玖佰捌拾肆元整),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15,365,056.06元(大写:贰亿壹仟伍佰叁拾陆万伍仟零伍拾陆元零陆分)。

     上述募集资金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00960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12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表:

      开户单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存储金额(元)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平安银行股份有 15888088888868   133,900,002.32

限公司                 限公司广州分行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高新 755901648210807  100,000,000.00

                       园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建新、孟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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