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富盛:涉诉公告(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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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430313 证券简称:国创富盛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国创富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证券代码:430313 证券简称:国创富盛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国创富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开庭日期:2017年11月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晋汇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健,总经理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其鹏,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
师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国创富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龙峻,董事长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静,公司行政副经理;赵灵聪,
公司业务经理。
(三)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金额为3,343,214元的
《采购合同》,2016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金额为
85,200元的《采购合同》,2017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
金额为280, 900元的《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向被告全部履行了交货义务后,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尚未足额支付。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66,519.8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实际违约金额为 基数,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3、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国创富盛同意晋汇中天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双方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1
民初1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国创富盛给付北京晋汇中天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2,566,519.80元货款及违约金,以上违约金均按年 利率24%为标准计算。
如果国创富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国创富盛负
担。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据公司了解,公司基本账户已因上述涉诉事项被司法冻结,但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尚未接到相关的冻结通知。
同时,据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披露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的《2016年年度报告(更正后)》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
之“二、重要事项详情”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与上海信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着诉讼纠纷。依据法院判决,国创富 盛应当向上海信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至 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润分配额 5,852,017.50元。截止本公 告发出日期,国创富盛已支付上海信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50万元,由于剩余款项尚未支付,公司的南京银行账户已经被司法冻结。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方面将产生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具有一定影响,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1字第11266号》
北京国创富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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