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统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
摘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华统股份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z2016�{2991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46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7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7年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3,400万股,发行上市后的总股本为17,866.67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7,866.67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
售的股份数量为13,40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分别为甲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统股份”)、正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投资”)、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地饲料”)、杭州浙科汇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科汇庆”)、上海富越铭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越控股”)、DPIPartnersLimited(以下简称“DPI”)、浙江浙科汇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科汇利”)、浙江恒晋同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晋同盛”)、苏州金晟硕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晟硕嘉”)。
(一)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1、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甲统股份、正大投资、康地饲料、浙科汇庆、富越控股、DPI、浙科汇利、恒晋同盛、金晟硕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通过持有甲统股份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林振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甲统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股票上市后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知华统股份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
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甲统股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二)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股东没有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过承诺。
(四)股东没有后续追加的承诺。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315.73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52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9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明细表: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备注
份总数 售数量
1 甲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4,303,469 24,303,469 详见备注1
2 正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6,686,600 6,686,600
3 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 6,686,600 6,686,600
4 杭州浙科汇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4,187,500 4,187,500
(有限合伙)
5 上海富越铭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203,883 3,203,883 详见备注2
6 DPIPartnersLimited 3,203,883 3,203,883
7 浙江浙科汇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93,750 2,093,750
8 浙江恒晋同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2,093,750 2,093,750
(有限合伙)
9 苏州金晟硕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697,917 697,917
合伙)
合计 53,157,352 53,157,352
备注1:根据甲统股份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林振发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书中作出的承诺,甲统股份在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后,甲统股份和董事林振发仍需遵守:“甲统股份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和“甲统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相关承诺,具体详见本核查意见“二、(一)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林振发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甲统股份所持公司股份有1,100万股处于被质押状态。
备注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富越控股所持公司股份3,203,883股均处于被司法冻
结状态。
5、对于甲统股份尚未履行完毕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林振发对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限售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将会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股份限售解除的股东均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统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为《保荐代表人:
陈航飞 夏翔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日
最新评论